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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3-05-26
  5. [成文日期] 2003-05-26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法〔2003〕435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3-05-26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典”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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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管法[2003]435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就“非典”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因“非典”疫情期间涉及房地产销售、租赁等履约过程中“不可抗力”条款,在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之前,各区县局和各处室无权就此问题予以解释和认定,也不应就合同作出认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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