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土房管法[2003]435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就“非典”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因“非典”疫情期间涉及房地产销售、租赁等履约过程中“不可抗力”条款,在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之前,各区县局和各处室无权就此问题予以解释和认定,也不应就合同作出认定。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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