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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4-04-22
  5. [成文日期] 2004-04-19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法〔2004〕408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4-04-19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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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房管法〔2004〕40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有关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7号)的要求,现将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是指根据《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主要重点是:

1.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开;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子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3.办理行政许可时限制度。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时限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完成办理行政许可。

4.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费的,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除此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制度,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制度,处理结果抄告制度,行政许可相对人信用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有关行政许可举报的制度等。

二、具体工作内容和有关安排

(一)具体工作内容与分工。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园土房管局和市局机关各处室,要对属于本部门现具体承办的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制定的行政审批的具体程序进行修订和调整,主要内容包括:

1.许可事项名称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称谓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确定称谓;

2.许可事项的依据与(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依法调整;

3.许可事项的条件或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许可事项的延续与变更)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进行删减;

4.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期限:

5.许可事项的收费不符合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的,应当加以修改;

6.许可事项的申请方式如暂不能采用《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的,应当加以说明;

7.许可事项如有数量限制或时间限制的,应当加以说明;

8.许可事项的申请书内容有与其申请的事项无关的内容的,应当进行删除;

9.许可事项实施主体如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主体进行调整;

10.明确经审查批准,应颁发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名称。

(二)时间安排。属于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许可事项规范的修订和调整,由区县局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负责审查,并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属于市局办理的许可事项规范的修订和调整,由经办事项处室提出修订和调整意见后,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审查,报局长批准。修改和调整规范的草案须在5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调整后的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2004年7月1日起在办公场所公示,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也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进一步加以规范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在修订和调整许可事项规范的同时,市局各机关处室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对局发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许可事项的设定、实施主体、条件、程序等内容进行清理,列出相应目录,报政策法规处审核。市局在7月1日前公布废止或不再执行的文件目录。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在修订和调整许可事项规范时,一并对市局所发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内容提出相应意见,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四)其他有关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7月1日前市局将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站式”办公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将修订和调整后的许可审批规范汇编成册。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也应当按照该原则制订或完善有关规定,汇编有关工作规范。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实施办法另行制订公布。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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