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土法〔2004〕42号
怀柔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故农村村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内申请宅基地。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第39号)第七条规定了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在该办法没有废止前村民建房申请应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未经批准建房和违反程序批准建房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此复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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