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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4-07-16
  5. [成文日期] 2004-07-15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法〔2004〕42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4-07-15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如何认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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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土法〔2004〕42号

怀柔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故农村村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内申请宅基地。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第39号)第七条规定了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在该办法没有废止前村民建房申请应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未经批准建房和违反程序批准建房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此复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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