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发〔2018〕353号
各分局、机关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国土审批工作的有效衔接, 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要求,现将有关规划国土审批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手续和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尚未完成征地工作的,可以持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建设单位应建立征地资金监管。
规划核验部门应将征地和供地手续的办理情况纳入全过程 监督,提醒和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要求和办理相关手续,发现问题应及时启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研究解决。
二、关于土地入市和规划条件
1.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储备入市项目,由市土储中心提请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组织委内外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审批部门根据会商意见提出规划条件,并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推送给市土储中心,不再由市土储中心到政务大厅窗口按建设项目申报土地供应规划条件。
2.授权供地项目,由审批部门提请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进行研究,并根据会商意见提出规划条件,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推送给储备中心,不再由市土储中心到政务大厅窗口按建设项目申报土地供应规划条件。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收取与规划许可、验收及不动产登记
1.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附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持设计方案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承诺项目竣工时履行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和补缴差额土地出让金。
规划核验部门应将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和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全过程监督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推送给土地利用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待建设单位履行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并缴齐土地出让金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如该建设项目属于预售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办理预售手续之前完成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2. 已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且不增加地上建筑规模,仅增加地下建筑规模的,建设单位可持设计方案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承诺项目竣工时履行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
规划核验部门应将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和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纳入全过程监督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推送给土地利用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待建设单位履行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并缴齐土地出让金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3.划拨用地拟协议出让或增加地上建筑规模的,应依法严格履行地价评审和协议出让批准手续,并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合并办理的审批事项
1.政府投资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与压覆矿审批、用地预审意见 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2.社会投资的自有用地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和 规划条件。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附送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