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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5-05
  5. [成文日期] 2019-05-05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19〕162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5-05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作衔接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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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6 号)和《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内部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规划许可环节

对于2008年1月1日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建设项目,分局审批科接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权籍及登记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会审认为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的,受理规划许可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权属不清楚或界址不清晰的,但符合规划审批标准的,出具补正通知书;项目土地权属不清楚 或界址不清晰,且不满足规划审批标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应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利用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立即核查项目宗地范围是否存在欠缴政府土地收益或存在法院查封等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分局审批部门。建设项目存在上述情况的,分局审批科发出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需要腾退城市公共用地的整宗用地,或者需对原划拨用地进行分宗出让的,分局审批科应在核发规划许可文件时,同时发出《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条件》。

二、办理供地手续环节

1.国有土地。建设项目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利用部门收到系统推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应立即启动地价评估工作。地价审定后将项目地价水平、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需准备的材料及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限要求以函的形式邮寄送达建设单位。待项目完成规划验收后,土地利用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房屋实测面积文件拟定出让合同并以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同时在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登记相关信息。在建设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并缴清项目地价款后,土地利用部门应及时将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房屋实测面积文件、地价款缴纳证明文件通过系统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

对于附带《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条件》的项目,待测绘部门提供钉桩成果后,土地利用部门依照上述流程开展相关工作。

2.集体土地。分局业务经办科室收到系统推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根据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报告成果,启动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待区政府审批后及时通过系统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

三、 开展全过程服务监督环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施工许可信息推送至我委后,核验部门将结合建设项目开工信息继续开展全过程服务监督。

建设项目完工后,核验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合格意见,并将合格意见推送至土地利用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未按要求及时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土地利用部门应立即启动追缴工作,追缴程序由土地利用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四、 不动产登记环节

建设单位持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成果,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缺少地价款缴纳证明的,应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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