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函》(建办法函〔2018〕432 号)和市领导的批示,结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经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3日
附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 作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函(建办法函〔2018〕432号)和《北京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核评价遵循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自我考评与督查考评、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牵头部门负责对专项任务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考核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包括试点工作是否受到重视,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保障是否得力,宣传培训是否到位等;
(二)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情况,包括试点方案实施情况,统 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改革试点工作成效,包括审批时间目标完成情况、群众企业满意度、改革创新经验等。
第五条 考核评价的依据为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北京市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
第六条 考评采用评分法,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考评表,满分为100分。考评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评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 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在考评表中的任务总分(不含改革创新经验)不足100分的,以实际得分与考评表任务总分的比值与100分的乘积进行修正。
第六条 考评各相关部门于10月底前对本单位试点工作进行自我考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报送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第三方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情况进行评估,于2018年11月底前形成评估报告。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重点调查群众和企业对改革工作的感受度和获得感,满意度情况纳入考评总分。
第十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评结果进行核查,适时组织考评工作组对各单位进行实地督查考评,并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考评等级,形成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市政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全面真实地对试点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注重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