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及相关委属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内部约束监督的意见》,落实关于建立决策和办理分离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制度的要求,落实《市规划国土委、市发改委关于<北京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京规划国土发〔2018〕381号,以下简称“381号文”),现将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进总体规划实施,落实市、区两级“审定”、“核批”分离
(一)进一步明确市、区职责分工,确保“分级、分责、不分散”
根据“381号文”规定,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划分为项目储备和项目策划生成(即“审定”)、项目审批(即“核批”)3个阶段。
对于项目储备阶段,市、区两级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共享共用”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库相关工作。
对于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阶段,按照“381号文”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委“三定”规定,由委相关处室负责机要和全市性、系统性、跨区域的项目及重大市政交通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重点工程”)的策划生成和审批工作;由各分局负责其他项目的策划生成和审批工作,以及委机关交办的各项审批工作。
为进一步明确分工,方便建设单位申报,“市级重点工程”建立清单制度。清单主要包括我市年度重点工程计划所列各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列入的各类行动计划、专项任务以及市级重点功能区涉及的重大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等。清单内的建设项目由委机关组织研究审定,定期进行更新并主动公布。
(二)加强全过程监督,确保规划实施不走样
1.强化委机关处室与各分局的衔接,努力构建市区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以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导向,采取联审、培训、座谈、现场办公等多种方式做好各分局的指导工作,各分局也要主动加强研究,通过会商、函询等方式及时向委机关反馈遇到的问题。同时,委机关处室会同分局加强问题分析研究,及时打好政策、制度和标准“补丁”。
2.强化责任意识依规审批。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研究决策的项目,牵头处室和分局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在策划生成项目时应以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为前提,不得违规、越权策划生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程序开展各项工作,严格杜绝利用“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规避法定程序,违规调整规划,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督察督导。委机关处室通过案例评查、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等方式督查区级“多规合一”协同平台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案卷,重点对政策制度落实和规划原则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规范平台运行机制,分类施策,确保改革措施落地
(一)分类施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按照项目重要及复杂程度,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小型市政三类
重大项目是指列入市级重点工程清单的,涉及全市性或位于重点区域的,项目技术复杂、投资较大的,或涉及城市安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风险较大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项目研究决策要充分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设计深度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在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论证、专家咨询(审查)的基础上研究,严格按程序报上级机关决策。
一般项目是指除重大项目外,类型单一、技术简单、投资较小的一般工程项目。此类项目的服务应体现“符合办理要求的快速办理,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快速退回”的“双快”原则。设计文件深度应达到设计方案深度,可以视情况适当简化程序,突出平台服务的高效、便捷。
小型市政是指规划等级较低,建设内容简单,规模较小,实施时不会对城乡规划的实施产生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市政工程。此类工程可直接进入审批阶段,并由相关分局直接办理。
(二)平台运行流程
收到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信息后,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381号文”规定,结合项目特点,进行会商并将有关材料推送委内、外相关部门。各部门反馈无不同意见的,可直接出具“多规合一”协同意见;各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出具“多规合一”初审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问题和相关要求。一般项目由委机关处室(分局)组织召开会商会,重大项目会商会由委领导定期召开,涉及重大事项的要报告请示市政府。
(三)协同意见相关要求
严格按照我委《关于下发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多规合一”协同意见示范文本的通知》中的要求,规范出具《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多规合一”初审意见》(以下简称“初审意见”)或《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多规合一”协同意见》(以下简称“协同意见”)。
1.初审意见主要用于经处内(分局)审查,存在问题及需补充修改完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有效期延续事项属于建设项目的咨询意见,可依建设单位的申请通过初审意见明确。由委机关出具初审意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由处长负责签发,视情况由主管委领导签发;一般项目由主管处长负责签发。
2.协同意见的出具应根据工程性质等实际情况分类出具。重大项目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后出具协同意见,一般项目由委机关出具协同意见的,由主管委领导负责签发。
各分局应参照上述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出具协同意见(初审意见)的要求。
(四)申报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建设项目的申请公函及相关实施方案(含电子光盘)。其中,申请公函应如实提供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储备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开展前期工作情况以及申报单位承诺书,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前期工作计划单文号等基本信息;实施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投资来源、实施模式以及建设计划等内容。实施方案的内容和深度要符合我委《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带有准确坐标的矢量电子图(CAD文件)应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单附电子光盘进行申报。另需提交的非密图纸应严格按相关保密要求进行脱密,并随光盘同步提交电子图纸(PDF文件),用于签盖电子章后,随协同意见一并下发。
三、平台运行时限要求
建设项目依申请进入协同平台系统后,承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核,并同步将项目相关材料推送相关部门研提意见。承办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会商,形成意见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从申请到出具书面意见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经平台协同研究,需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的和需报上级机关决策的项目,修改完善和上报周期不计入平台办理时限。
四、其它事项
(一)关于小型市政项目
小型市政工程是指管线长度100米及以下,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埋地管线工程:
1.供电: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下且规模12DN150毫米及以下。
2.给水、再生水:管径DN300毫米及以下。
3.排水:管径DN500毫米及以下。
4.供气:压力等级为中压A(0.4兆帕)及以下且管径DN400毫米及以下。
5.供热:管径DN400毫米及以下。
6.通信:规模为24孔及以下。
小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持相应专业公司咨询方案,可直接到各相关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复杂尚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各相关分局的综合审批部门要主动服务,协助建设单位提交“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进行研究,确保项目高效审批。
按照原规模、原位置实施的消除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工程和路灯工程(不受管线长度限制),可参照小型市政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凡是符合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附属市政接入“三零”服务范围的,按照《北京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执行。
(二)关于在途项目
在途项目指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用地预审意见、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设计方案批复(含“一会三函”项目的“二函”)其中1项的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可根据建设单位需求直接进入审批阶段,不能满足办理要求的项目,承办处室(分局)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指导建设单位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进行策划生成。按照“双快”原则提高策划和审批效率。
(三)涉密和敏感性项目
申报项目含有涉密信息的,须报送纸质公文,并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对周边环境、社会稳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敏感性项目,应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将方案推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前开展有关评估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