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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2-09-09
  5. [成文日期] 2002-09-09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2〕1148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2-09-12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在入市交易中有关规划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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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的要求,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需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了配合这一供地制度的重大改革,现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就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在入市交易中的规划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征用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之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报市规划委组织审批或上报审批。

二、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在入市交易中,应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执行,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可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有关办法执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报市规划委组织审批或上报审批。

尚未制定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的,可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分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审批。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规划市区和远郊特定地区的,必须具有市规划委提出的《规划意见书》(含附图和用地钉桩通知单)。位于其它地区的必须具有区、县规划局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意见书》(含附图和用地钉桩通知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意见书》和附图,如变更《规划意见书》内容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变更后的《规划意见书》重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四、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征用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时,应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市规划委以《规划意见书》(含附图和用地钉桩通知单)做为复函。

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单位已取得《规划意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凭现有的《规划意见书》到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受让方按《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除按申报要求备齐相关图纸资料外,还应附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市政工程建设按规划管理审批申报程序报批。

八、本通知自九月九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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