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自2016年7月全市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以来,各分局 依据《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积极 推进权籍调查工作,有效保障了不动产登记的顺利开展。但随着 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委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化检查中发现,个 别分局对权籍调查工作把握不准,出现重复调查、重复测绘等问 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加强对不动产登记 窗口作风问题的专项整治,促进不动产登记的平稳高效规范运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注重调查成果质量
不动产权籍调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登记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登记大厅服务窗口负 责统一收件与受理。各区登记中心应加强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的审查,注重权籍调查成果质量。
二、确定调查范围,规范开展权籍调查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 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 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 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区登记中心在办理相应登记前应 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
1.在办理下列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 记。
2.办理以下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简化权籍调查办理流程。 对已办理房屋登记,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城镇私有房屋,根据相关 规定在完善供地手续时已办理土地权属审查的,申请人在申请办 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无需申请办理 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区登记中心应通过加强内部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在登记受 理后的1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权籍调查成果,填写《不动产权籍 调查表》,绘制不动产单元图,为办理登记提供宗地面积、不动产 单元号等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权籍调查成果并入登记档案。
3.办理以下不动产首次登记时,不再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对已办理土地登记,且宗地界址界限不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 用地,申请人因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由划 拨或未明确转为有偿使用,或是由有偿使用转为划拨等情况),申 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
(二)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地界址界限变化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 有权变更、转移登记,区登记中心在办理相应登记前应开展权籍 调查工作。
1.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具体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灭失,其界址范围、 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2)因集体土地部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导致其界址范围、 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部分土地收回,导致其界址范围、土地面积发生变 化的;
(4)因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导致其界址范围、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5)同一权利人因分割或者合并宗地,导致其界址范围、 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
(6)其他导致界址范围、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情形。 2.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形。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涉及一宗地内部分地块互换的;
(2)宗地依据批准文件分割或合并,导致部分宗地权属发 生转移的;
(3)其他导致界址界限发生变化的不动产转移情形。 3.应简化权籍调查办理流程的具体情形。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上述变更登记第(2)一(5)项及转移登 记第(2)项业务时,根据批准文件、土地登记结果等资料可以确 定宗地变化后的界线、界址点坐标及面积的,无需申请办理不动 产权籍调查,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 区登记中心应通过加强内部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在登记受理后 的1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权籍调查成果,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 表》,绘制不动产单元图,为办理登记提供变化后宗地的面积、不 动产单元号等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权籍调查成果并入登记档案。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的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 保密单位等涉及上述情况的宗地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 移登记,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严禁扩大调查范围,避免重复开展调查
各区登记中心应严格遵守本通知关于调查范围的规定,严禁擅自扩大调查范围。对本通知第二部分以外的不动产登记,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请人提交权籍调查成果。对实际工作中容易出 现的重复调查问题,各区登记中心应保持高度关注,并坚决避免 此类问题发生。
(一)不得对已办理了土地登记,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不 动产,因权利人名称、不动产坐落、用途等发生变化,要求申请 人在办理相关登记前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二)不得对已办理了土地登记,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不 动产,因土地分摊面积发生变化,要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登记前 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三)不得对已办理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界址界限未发 生变化的不动产,以获取房屋落宗后相关不动产单元图为由,要 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登记前开展权籍调查工作。
(四)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 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的相关规定,对 已办理了土地登记,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但不具备满足当前管 理需求的矢量数据的不动产,不得以获取相应坐标成果为由,要 求申请人在办理相关登记前开展权籍调查工作。对于此种情形, 各分局应结合工作实际,以自身为主导,逐步完成补充完善工作。
四、严禁重复指界、重复测绘,违规增加申请人负担
各区登记中心对列入调查范围的事项开展权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严禁重复指界、重复测绘,不得违规增加 申请人负担。
(一)严禁重复指界。
在权属调查环节,对已取得地籍调查指界成果、土地登记发 证成果、批准用地文件、土地确权和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决定 书)等合法有效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能够明确界址,且实地勘察 无变化的,区登记中心应直接引用已有成果资料定界,不再组织开展指界。
(二)严禁重复测绘。
在不动产测量环节,对于前期已取得不动产测量成果,经审 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复测量。
五、严禁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单元图,产生额外费用
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申请人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分别提交宗地及地上房屋的测量 成果及矢量数据,未能提供房屋落宗后相关不动产单元图的,区 登记中心应当依据已经通过审查的权籍调查成果(含矢量数据) 完成绘制工作,不得以配图为理由,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权籍调 查成果,产生额外费用。
六、严禁指定测绘单位,规范开展不动产测量
不动产未开展过测量,或不动产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重新测量 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不动产测量工作。申 请人委托开展不动产测量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 的测绘单位,区登记中心及相关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单 位,避免产生利益关联。
七、准确把握工作定位,保障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动产登记的内在 环节。各区登记中心应在准确把握权籍调查工作定位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高全体调查人员与登记人员的工作认识,以服务和支撑 不动产登记为出发点,促进调查工作与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为 了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委相关部门建立了不动产权 籍调查规范化建设考核制度,并结合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 项整治等工作内容,对各区登记中心开展监督与检查,及时纠正 权籍调查中的不规范行为,不断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水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方 案(试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