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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6-05-01
  5. [成文日期] 2006-04-07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籍〔2006〕195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6-04-10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下发《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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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要求,在土地登记工作中实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为了有效提高我市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保障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权威性,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起草了《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

为规范土地登记工作,加强对土地登记人员的管理,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维护土地登记工作的准确性、权威性,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凡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以及负责初审、复审、审批的管理人员都必须参加市局组织的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培训,通过全市统一考试、取得国土资源部核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

土地登记工作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 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

(二) 恪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积极工作,按照办事程序、时限,认真完成任务;

(三) 身体健康,热爱国土资源事业,能坚持在土地登记岗位上工作;

(四)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从事土地登记的人员,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没有取得该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在有关登记文件中签字。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因土地登记工作中的过错引发土地权属纠纷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性质严重的,取消其《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调离土地登记工作岗位。

、保证土地登记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已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人员,如发生工作调动,不在本系统内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需经市局同意,并将《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收回。

、调入本系统并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人员,由市局统一安排培训及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对下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人员可以续期,续期时间为三年:

(一) 继续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二) 已接受土地登记继续教育;

(三) 土地登记持证上岗期间所承担的土地登记工作,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四) 通过市局考核的。

凡经考核准予续期的土地登记人员,由市局将考核结果填入《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续期备案表》并报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备案,同时在《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上进行注记。须更换《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由市局统一报国土资源部进行更换。

、本制度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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