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局执法监察大队: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法定程序。特别要重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大行政处罚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对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作出分析评估。
二、本《规定》参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法律文书格式》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对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和使用格式进行了规范。各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的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本《规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文书,原使用的处罚文书一律停止使用。
三、各单位要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负责,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各区县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需经分局长在《行政处罚文书加盖市局印章审批表》(附件2)上签字同意后,到市局办公室加盖市局印章。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及《行政处罚文书加盖市局印章审批表》可在市局法制处新浪网免费信箱下载(用户名fazhichu2007密码fazhichu)。
四、市局对区县分局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纳入年终考核指标。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市局定期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全局系统进行通报。
六、本《规定》实施中的情况,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处联系。
附件: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处罚文书加盖市局印章审批表
3.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4.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