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城六区交通委,房山区、延庆区交通局,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城市管理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协调地上地下空间的关系,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相关要求,推进《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的实施,加强对城市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国《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规定,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领
1.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核心区应符合老城保护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或备注含地下公共停车场。经审定的各区停车专项规划应及时纳入控规。
2.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先行组织开展项目设计方案研究。设计方案应包含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必要性、现状情况、规划情况、用地情况、设计方案等相关内容。利用城市道路、公交场站、广场及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涉及其他土地权利人利益时,应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并符合交评、文保、绿化等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
3.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需通过多规合一平台会商确定。利用现状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需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4.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时,应将经审定设计方案的核心内容纳入,包括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起止深度、建筑面积、连通方式、出入口和通风口位置等,并注明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不得进行分割。
二、规范用地管理
1.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并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建成后的监管。
2.非营利性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以政府为主体的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其他非营利性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
3.营利性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其地表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单独建设公共停车场;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及程序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在经批准的建设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法进行规划验收。
三、明确产权登记
1.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属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停车场登记发证服务工作。
2.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单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记载水平投影范围、起止深度、建筑面积等信息,并注明以上水平范围及起止深度所形成的封闭空间范围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该宗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等。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