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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6-07
  5. [成文日期] 2012-06-06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法〔2012〕302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6-07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和“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形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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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规定,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和“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事项时,需提交相关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材料原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明确了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向申请人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材料的份数和用途。

为了使我局相关审批事项的顺利办理,现对提交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材料形式做如下调整: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提交原件;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提交复印件,并由申请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上述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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