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规则》规定,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和“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事项时,需提交相关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材料原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315号)明确了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向申请人出具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材料的份数和用途。
为了使我局相关审批事项的顺利办理,现对提交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材料形式做如下调整: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提交原件;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屋登记表》和《房地平面图》提交复印件,并由申请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上述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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