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以下简称“第三方监测”)是指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支护结构、岩土体及周边相关建(构)筑物等进行量测和巡查,并及时计算、分析量测巡查信息和反馈监测成果的活动。
二、承担第三方监测工作的单位须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资质,并通过CMA计量认证。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第三方监测方案及监测分析报告上加盖注册章。
三、建设单位应向第三方监测单位提供开展监测工作所需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地形图管线文件、测量控制网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环境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在实施过程中配合提供开展工作的相应条件,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三方监测方案进行论证,并定期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工作进行履约检查。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四、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第三方监测的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及数量、频率周期、控制指标及监测技术要求等内容,并应参与第三方监测方案的评审、参与预警问题处理。
五、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编制监测方案,根据方案实施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并对量测、巡视信息进行客观分析。当发现监测数据信息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六、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重要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方案提供给第三方监测单位,并组织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重新编制第三方监测实施方案。
七、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第三方监测行业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第三方监测从业单位诚信信息、从业人员培训信息、评审专家库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市规划国土委将定期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资质、人员以及监测方案等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本通知其他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本通知所指深基坑工程与《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3号)中规定的范围一致。
十、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均应执行本通知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