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保障岩土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结合半年多来我市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岩土工程项目相关签字签章制度
2009年9习1日起,瓦《工程勘察资质标》规定的三级、延续认定。
二、认定标准
根据北京市重点工程及大型工程多、大型勘察设计单位较多的特点、北京市审查机构全部设置为一类审查机构,具体注新资金、人员标准等按建设部134号部令要求执行: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管理体系: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三)人员要求: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审查机构人员配置要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一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且应全部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五)按照建设部134号令要求,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但考虑到历史原因及各审查机构实际情况,在身体状况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为保证审查质量,适当放宽审查人员年龄界限。
(三)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注册号及注册有效期、项目中承担的岗位。
三、进一步加强勘察文件的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严格对勘察文件把关的同时,应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签章的审查。由聘用单位完成的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在送审时应将技术成果文件与《外聘协议书》复印件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对《外聘协议书》要素予以核对。凡勘察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签字签章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由聘用单位完成但未提交《外聘协议书》的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不得违反,一经发现,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