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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8-09-09
  5. [成文日期] 2008-09-03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环〔2008〕475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8-09-09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全市废弃矿井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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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及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责任主体及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做了具体要求。为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充分掌握我市的废弃矿井基本情况,为废弃矿井治理和监管工作奠定基础,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废弃矿井调查和编制治理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分局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本区县的废弃矿井调查工作。调查范围包括政策性关闭的矿井、乱采乱挖形成的废弃矿井、在生产矿山企业的废弃矿井、多年遗留的废弃矿井及已炸封的井口、硐口。所有完成调查的废弃矿井,要逐一按照统一格式填写调查表(见附件中的两个表格),并附反映现场情况的数码照片。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填报电子表格,建立本区县废弃矿井数据库,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电子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cigem.gov.cn/readnews.asp?newsid=15694)。

二、对调查中发现的废弃矿井安全隐患,各区县国土分局要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中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三、各区县国土分局将调查成果(调查表、数据库)于2008年10月15日前上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调查数据核实、汇总后报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

四、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据调查成果,按要求编制废弃矿井治理规划,上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


关于开展全市废弃矿井调查工作的通知.pdf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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