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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7-03-15
  5. [成文日期] 2007-03-13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7〕330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7-03-15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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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执法大队:

为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现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各单位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7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核发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意见书的,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审批部门在办理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意见书时,应在规划意见书附件的“其它要求”一栏填写:“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取得住宅总规模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申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取得住宅总规模8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申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综合处(科)在收件时应核查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是否提交了住宅小区建设方案。

四、对于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方案变更情况说明,由审批部门进行留存。

五、各审批部门在办理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建设方案中标明的分期建设情况,在住宅规模达到50%的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补充注意事项”中注明:“取得本项目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之前应申报并取得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在住宅规模达到80%的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取得本项目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之前应申报并取得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以外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对于居住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中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在许可证附件的“补充注意事项”中进行说明,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应说明:在取得住宅总规模50%的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之前申报并取得该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涉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的应补充说明:在取得住宅总规模80%的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之前申报并取得该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复印件1份)

附件.《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规划导则》及行业专项细则.pdf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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