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有关要求,市国土局于2011年2月底颁布《关于下放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批复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市〔2011〕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本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审批工作由区县国土分局办理,并要求在核发授权批复的同时,将项目审核材料报市国土局备案。一年来,授权备案工作稳步推进,但同时也出现了备案不及时、要件不全、要件不符合要求等相关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授权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备案要件要求
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备案应包括以下要件:
(一)授权批复(原件,一式两份,授权批复文号应统一为“京国土×函”,内容参照82号文相关要求)。
(二)土地一级开发授权申请。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
(四)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议纪要或市政府批准同意意见。
(五)区县政府审批通过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
(六)项目区位图、影像图、规划图、现场照片。
要件(二)—(六)可提供复印件,各备案要件均需加盖各区县分局公章。各区县分局需按照要求加强授权备案要件的审核,报件不全或报件不合规将不予受理。
二、授权备案时间要求
各区县分局应在核发授权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要件报送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备案工作完毕以签订项目授权备案交接单(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制定)为准。同时,各区县分局需将授权相关信息填报北京市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监测系统。
各区县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备案工作,按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市局将加强对一级开发项目授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齐全和不符合要求的区县,市局将视情况提醒、通报甚至收回授权。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