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
你分局《关于拆迁范围内土地登记问题的请示》(京国土西〔201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地区,在私房院产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后,可以依法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待房屋拆除或拆迁单位与私房产权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对私房产权人所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按照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土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经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私房院,房屋已经依法拆除或房屋虽未拆除但拆迁单位已与原房屋产权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因其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发生变化,不再为原私房院产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请你分局参照上述原则妥善处理拆迁范围内土地登记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应向西城区人民政府专题汇报。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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