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0-09-03
  5. [成文日期] 2010-08-27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耕〔2010〕440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0-09-03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字号:
  • 分享:

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道路用地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农村道路的认定标准和用地管理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道路用地的认定标准

根据《公路统计指标解释》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相关规定,农村道路主要是为乡镇或村内部行政、经济和生活服务的公路,包括乡道、村道、专用公路和公路畅通工程。

乡道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工矿、部队、开发区、农林等部门投资修建,主要供该部门使用的公路。

公路畅通工程指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公路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和新建工程。

二、农村道路用地的管理要求

农村道路用地,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各区县应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具体做好农村道路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一)各地要根据所在区域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道路建设,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二)农村道路用地应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农村道路确需占用耕地的,项目所在区县政府要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采取调整承包经营权、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等方式,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并做好与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的衔接。

(四)切实加强农村道路用地监管。本着农地农用的原则,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擅自或变相将农村道路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农村道路用地范围和规模。乡道以上(不含乡道)道路的,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的相关要求办理用地手续。

区县国土分局和乡镇政府要将农村道路用地利用情况及时向区县政府汇报,并纳入土地动态巡查的范围,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纠正。

三、农村道路用地的审批和备案

农村道路建设按照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区县政府审批,报市国土局备案。

(一)建议区县政府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和工程的审核机制,可采取集中(打捆)或个案审核的办法,组织区县交通、路政、规划、建设、发改、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审的方式共同对农村道路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出具有关批准文件。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区县政府联审意见,落实规划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工作。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由工程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将补充耕地方案或计划报区县国土分局审核,区县国土分局应按照不同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现状耕地保有量大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的区县,可采取调整承包经营权等方式从现状耕地中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由乡镇政府拟定补充耕地方案,报区县国土分局审核。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现状耕地保有量小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的区县,需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由乡镇政府拟定补充耕地计划,报区县国土分局审核。

(三)区县政府应持以下材料将农村道路工程的审批情况及时向市国土局备案:

1.区县政府下达的农村道路建设批准文件;

2.农村道路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用地范围钉桩成果;

3.《北京市农村道路用地备案表》(需区县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农村道路用地备案表.pdf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