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你局《关于抵押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国土通〔2007〕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地上房屋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地上房屋实际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不属于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在建工程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的规定,上述两种情况,应在完成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再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二、地上在建工程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申请人以已完工部分和相应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依法为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以单独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依法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三、地上房屋或在建工程手续不健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的规定,已经竣工的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建工程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审批手续后,土地登记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权利人以部分房地产或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的,应当由当事人在地籍测绘成果的基础上签订土地分摊协议,明确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保证前后测绘成果的一致性。
五、关于土地闲置两年以上,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的,应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理后,根据具体处理情况再决定有关抵押登记问题。但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期限应与《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相一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