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确保政府土地收益按时足额收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让合同监管的分工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负责全市土地出让合同监管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主要负责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的出让合同监管工作,市局有关处室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国土分局承担本区县内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后期监管工作。
二、关于出让合同监管的内容
现阶段,对于土地出让合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项目用地开竣工时间的监管,推进开竣工申报制度的实施,防止土地闲置;二是对出让价款(政府土地收益)的收取工作,督促受让方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关于出让合同监管的具体安排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利用中心对于新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分局提供一份副本,由区县分局对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严格监管,对项目做好跟踪调查工作,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应予以指导配合。
(二)分局在收到利用中心转来的土地出让合同副本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具体经办人负责出让合同的批后监管工作。经办人应结合《出让土地批后监管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建立监管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合同基本内容(合同号、受让方、项目名称、项目位置、用途、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地价款数额、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合同约定地价款缴纳时间)、阶段性调查内容(现场踏勘情况、照片、下一步计划等)、完成情况(实际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如未按期开竣工的需申报未按期开竣工原因、已完成的情况是否及时反馈给利用中心、是否已按要求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未完成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工作,了解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等基本情况。
(三)各分局应建立土地批后监管警示制度
1.经办人在发现受让方在合同约定交款期到期前10日内尚未缴纳地价款的,各分局应当向其发出书面告知通知,提醒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地价款(招拍挂文件约定交款日期小于10日的除外)。
2.经办人应当在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到期前30日内,对项目用地开竣工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包括要求受让方提供合法施工文件等,如尚未开、竣工的,各分局应当在现场核实完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书面告知通知,提醒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并严格开竣工申报。
(四)关于对出让地价款追缴工作的安排
1.利用中心负责对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缴款情况进行清理、汇总,发放《缴纳地价款通知单》,告知欠费单位所欠数额和违约责任。编制《欠费项目汇总表》,并将该表于每月25日前发送至各区县国土分局。
2.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对欠费项目进行后期监管,主动约谈欠费单位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欠费进行追缴,并于每月25日前将催缴情况随《欠费项目汇总表》一同报利用中心。
3.对于经催缴仍不能全额缴纳欠费的单位,由利用中心会同局法制处、利用处、储备中心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局批准后,将其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4.利用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欠费单位违约信息告知储备中心,作为该单位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资信评定的参考。
(五)关于出让用地开竣工监管工作的安排
1.各分局经办人在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截止日应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是否开、竣工。对于仍未开、竣工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约谈用地单位,督促其抓紧开、竣工,同时将相关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利用中心,由利用中心按相关规定及出让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办理;其中形成闲置土地的,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83号令)处理。另外对于用地单位申请延期开、竣工并经市局批准同意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2.利用中心在对违约项目用地进行处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函告分局。
(六)完善土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入市交易资格审核等手续时,同时应审查受让方对于已出让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如存在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责令其改正,并依规对其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四、关于区县签订出让合同的监管工作
各区县分局对于本区县出让合同的监管工作参照本规定办理,同时于每月底就合同地价款缴纳情况及项目开竣工情况报利用中心备案。
五、关于设立土地监管举报电话
市局和各区县分局都要设立土地监管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市局和各区县分局应安排专人做好对举报电话的接听、记录以及来访人员接待等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