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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7-08-21
  5. [成文日期] 2007-08-16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7〕1189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7-08-21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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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有关处室、各分局:

为了规范我委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明确规划许可前置文件形式,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现将规划许可涉及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有效形式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申请自有用地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可提交下列文件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政府划拨(征地)批复》。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划拨决定书》。

(四)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的土地接收、调拨文件。

(五)使用集体土地的可提供市或区县政府批准集体占地批复。

二、建设单位申请新征占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提交下列文件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一)《土地出让合同》。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划拨决定书》。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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