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需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前款规定规模以外的,及北京市的优势矿产。
市国土资源各分局负责为建设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向拟建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相关国土资源分局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
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并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相关国土资源分局根据项目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批;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的,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报送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
四、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北京市优势矿产:水泥用灰岩、饰面用大理岩。
五、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提交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