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推动我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根据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市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附件1)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附件2),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各分局应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依法做好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各分局在依照上述规定开展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应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向市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2.《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
关于下发《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操作流程》的的通知.pdf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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