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分局、矿山企业、地勘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结合矿山企业采矿权延续、变更等工作,近年我市开展了矿山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对严肃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
核实工作,提高储量核实工作质量,现对储量核实工作要求如下:
一、矿山企业开展储量核实工作,应委托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储量核实范围开展储量核实工作。在储量核实工作开展前,应编写储量核实工作方案,经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审查后,报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备案。
二、储量核实工作方案应严格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中储量核实工作的技术要求,根据矿山开采实际情况,并参考《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土勘[2010]289号)要求的格式及内容进行编写,重点加强核实工作方法和手段的选择、技术措施、拟投入的工作量等内容。
三、储量核实工作必须按照储量核实工作方案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开展,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有关地质勘查、矿山开采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加强矿山现场调查,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根据有关要求补充相应的实物工作量,提高矿体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编制并提交符合核实要求的核实报告或补充勘查报告。
四、资源储量估算和资源储量类型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根据实际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结合经济可行性,合理确定和提升资源储量类型。
五、矿山企业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组织对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储量核实报告,不予评审通过。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