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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2-17
  5. [成文日期] 2011-02-16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用〔2011〕63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2-17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 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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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范围内的用地由各区县政府审批,其中涉及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驻京部队以及跨区的建设项目的用地仍由市政府审批。

二、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县国土分局办理。按照“京政办发〔2005〕70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结果报区县政府审批。

三、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划拨用地,由所在区县分局颁发《划拨决定书》,其中对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市政府已在征地批准文件中明确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区县分局直接对具体建设内容进行审核并核发《划拨决定书》。

四、各区县分局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并加强批后监管工作,不得对不符合审批权限和条件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市国土局对有关许可事项实行检查和监督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条件的,有权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五、各区县分局应于每月2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月区县政府审批清单以及汇总统计表报送市国土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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