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加快、简化、下放、取消、协调”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下放区县储备机构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批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1年3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区县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授权审批工作,由区县国土分局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项目经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市长专题会审议通过或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储备机构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
(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后,由区(县)储备机构向区(县)国土分局提交土地一级开发授权申请
(三)区(县)国土分局审核后,核发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授权审批相关材料同时报市国土局备案
三、审批要求
(一)受理条件项目经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或市长专题会)审议通过或取得市政府批准同意意见
(二)材料审核
提交材料:
1.土地一级开发授权申请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一级开发申请,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计投资、项目开发周期等内容。
2.项目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
3.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议纪要或市政府批准同意意见
4.区(县)政府审批通过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表。
5.项目区位图、影像图、规划图、现场照片现场照片需提供一个月内拍摄的,并标注具体拍摄日期
6.纸质版、电子版地形图各一份,比例为1:2000(中心城区1:500)
(三)批复内容
主要包括同意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同时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发周期、工作内容等批复有效期根据实施方案审批表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参见授权批复模板)。
(四)办理时限在收取项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同时报市国土局备案。各区县分局应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市国土局对授权批复审批实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