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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3-16
  5. [成文日期] 2011-03-15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监〔2011〕103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3-16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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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执法监督管理,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落实的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规范、及时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区县国土分局 (以下简称分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市局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分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市局通过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批办、领导批办、分局上报等多种渠道,取得案件来源或线索。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市局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市局、分局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一)、(二)、(三)、(四)之一的案件,经依规依法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五条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发现案件或案件线索并认为应当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时,填写《建议公开通报案件情况表》、《建议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市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对多个渠道来源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进行筛选、核查,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提出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的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局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分局,由其对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加盖分局印章后上报市局。

如分局对案情提出异议的,由市局执法监察大队复查,必要时会同市局相关处室(部门)复查,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市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记者列席会议、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通报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媒体、公众关注的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时,应会同市局新宣办制定新闻应急预案后再行发布。

第八条《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于向社会公开当日下达分局,并抄送市监察局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向社会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后,相关分局应及时向本区县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对于挂牌督办案件,按有关规定配合或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定期向市局报告进展情况。调查处理意见于向社会公开之日起45日内上报市局,经市局同意后,由分局负责落实,落实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告市局。

根据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市局可以督促分局按照下列要求办理案件处理,必要时,市局可以派员督办落实:

(一)责令停止土地或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土地或矿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土地或矿产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违法违规主体的违法情况记入国土资源诚信记录;

(五)对土地或矿产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不能按期查结的,分局应当在到期10日前向市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并在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期间,市局根据案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分局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土地或矿产审批、登记事项;

(二)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第十二条市局执法监察大队对挂牌督办处理到位的案件进行审核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在市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舆情动向,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吹风会等形式公开,有效引导舆论动向。

第十三条分局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查办期限的,市局可以直接查办,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分局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市局发现分局存在以下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挂牌督办的案件相互推诿、查办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议公开通报案件情况表.pdf

附件2:建议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情况表.pdf

附件3: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pdf

附件4:发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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