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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5-03
  5. [成文日期] 2012-05-03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耕〔2012〕234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5-03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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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等规定,现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和区县分局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破坏程度鉴定的,适用本通知。

二、市局负责市局立案查处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

区县分局负责区县分局立案查处的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

三、非法占用耕地的地类,以违法当事人占用土地前一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依据。

四、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破坏程度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且需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案案件;

(二)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现状地类为耕地,下同)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涉嫌造成耕地破坏的。

五、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破坏:

(一)在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含硬化地面)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抛洒有毒有害物品,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

六、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构筑物(含硬化地面)占用耕地面积;

(二)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毁损耕地面积;

(三)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等占用耕地面积。

七、工作程序:

(一)调查、勘测和计算。在专业测绘部门提供占地测绘成果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统计汇总非法占用的各类耕地,面积须符合本通知第四条数量标准。

(二)组织鉴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三)出具鉴定结论。

八、需要对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之外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破坏程度鉴定的,参照本通知。面积须符合以下数量标准:

(一)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20亩以上,涉嫌造成其他农用地破坏的;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中耕地面积不足10亩、其他农用地面积不足20亩的,应按两项之和计算,如超过20亩,也应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特此通知。


附件:《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参考文书格式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

 参考文书格式


XX年XX月XX日(至XX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邀请有关专家),对XX单位(或个人)占用北京市XX区(县)XX镇XX村土地建设XX(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沙取土毁损等)造成耕地破坏情况进行了实地踏勘,查阅了相关资料、图件并讨论研究,结论如下:

根据XX测绘公司现场勘测报告,XX单位(或个人)在XX区(县)XX镇XX村建设(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沙取土毁损等),占地总面积XX平方米(合XX亩,取两位小数,下同),其中占用耕地面积XX平方米(合XX亩)。项目占用的耕地中,其中建筑物(构筑物、硬化地面)占地面积XX平方米(合XX亩),或者挖沙取土毁损土地面积XX平方米(合XX亩)等。经核对XX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块为耕地。

XX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面积共计XX平方米(合XX亩),造成耕地的种植条件破坏,难以恢复。

 

公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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