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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7-05
  5. [成文日期] 2012-07-05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籍函〔2012〕649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7-05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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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平谷分局:

你分局《关于办理北京市鑫琪绿谷商贸中心土地登记的请示》(京国土平〔2011〕9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原则同意你分局提出的意见,在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变更的,可以依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等有关材料依法为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可不提交更名前和更名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批复。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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