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分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分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经二〔2011〕10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直接入市土地及以企业为主体的一级开发项目土地入市后,土地前期成本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直接入市土地及以企业为主体的一级开发项目供应时,入市交易文件中应明确土地前期成本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直接入市土地及以企业为主体的一级开发项目成交后,由组织入市的储备机构向土地竞得人开具“土地前期成本缴款通知书”。
三、竞得人持“土地前期成本缴款通知书”到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前期成本,取得《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注明“直接入市或企业为主体,土地所在区(县)”等内容)后,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
四、市财政局在收到竞得人缴纳的土地前期成本后,及时将土地一级开发前期成本全额返还给直接入市项目和企业为主体一级开发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
五、根据《土地开发补偿协议》有关约定,直接入市土地的
原用地方或一级开发企业向竞得人交付土地后,向所在区(县)国土分局提出土地前期成本返还申请。累计申请返还金额不得超过竞得人缴纳的金额。
区(县)国土分局根据项目交地情况、工程进度以及《土地开发补偿协议》等,出具土地前期成本返还确认意见。
区(县)财政局根据土地前期成本返还申请和确认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区(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返还的土地前期成本后,根据项目完工情况,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预留项目尾款。区(县)财政局应组织审核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定项目最终土地前期成本,并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资金拨付,同时将审核结果抄送区(县)国土分局和市财政局。
七、缴入财政部门的前期成本在返还直接入市土地的原用地方或一级开发企业后最终形成结余的,结余资金不再进行科目调整,但视作政府土地收益,由市区(县)财政按现行体制进行分配。其中属于市级政府土地收益的部分,在办理市区(县)土地出让收入年度清算时予以扣除。
八、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公告的交易地块按原有规定执行。执行中若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土地前期成本缴款通知书
2.土地前期成本返还确认单
附件1:土地前期成本缴款通知书(适用于企业为主体项目和直接入市项目).pdf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