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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2-08-24
  5. [成文日期] 2012-08-23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利〔2012〕427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2-08-24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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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

目前我市使用的是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2008年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适应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精神,相关条款需进行调整。根据局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出让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应调整为: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建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请各分局尽快调整分局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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