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
目前我市使用的是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2008年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适应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精神,相关条款需进行调整。根据局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出让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应调整为: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建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请各分局尽快调整分局办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