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2006年以来,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梳理,其主要内容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确认。
根据梳理结果,行政执法主体1个,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62部(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不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14项,其中行政处罚46项,行政许可22项(其中属于市政府或区县政府部分权限的10项),行政确认16项,行政裁决4项(其中属于政府裁决权限的3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11项(其中代收2项),其他行政职权13项。
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以下简称《执法责任》)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全局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能否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总体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行为,“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全面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区县分局要高度重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将这项工作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负责的牵头单位,使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在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交接时,把行政执法责任职责、依据等作为一项重要交接内容。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做到“五个熟知”,即熟知岗位职责、熟知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熟知执法权限、熟知执法程序及其环节之间的关系、熟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梳理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确定、
落实到执法部门以及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它由若干制度、规则和标准所构成,并作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梳理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任务是:在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和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实现国土资源管理程序规范、审批透明、高效便捷、奖惩分明、监督有力。
各区县分局应按照本《执法责任》,结合各自的“三定”规定,梳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的具体内容,并在2007年3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的方式报市局法制处,同时上报区县政府法制办。
本《执法责任》分类是按照统一规定来划分的,有些与我们实际工作的分类不尽相同,区县分局应按《执法责任》的分类进行梳理,不得合并、拆分、更改。其中的“法定行政机关”一项,统一填写格式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XX分局)”。有关“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职权”在实际工作中属于“服务类事项”的范围,具体实施方式和实施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区县分局已按区县政府要求进行过梳理并将结果上报给区县政府的,要按照本《执法责任》进行修改、完善,重新上报区县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处联系。市局将在2007年下半年结合行政许可和服务类事项审批执行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