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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9-16
  5. [成文日期] 2011-09-16
  6. [发文字号] 〔〕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9-16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实施前批而未供项目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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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

为妥善解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审查办法(试行)》(京国土籍〔2011〕365号)(以下简称《审查办法》)2011年8月1日实施前,通过征地方式纳入土地储备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权属审查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11年8月1日《审查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征地批复,通过征地方式纳入土地储备的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前,应由土地储备部门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办理权属审查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和标准参照《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在征地阶段国土资源分局已经出具过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土地储备时申请用地范围未超过原征地范围的,土地储备部门应当直接采用原有地籍调查成果,不再重新进行权属审核。

二、在为上述项目出具权属审查告知书时,不再出具图斑拐点坐标成果表。

三、在办理权属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分局应及时与市局地籍处及市储备中心及时沟通,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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