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土法〔2006〕440号),加强和规范区(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及相关表格,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执行中应注意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
二、区(县)国土分局应严格按照京政办发〔2005〕70号文规定的区(县)政府审批职责范围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不得受理;具体审批程序按照本通知中的程序执行。
三、区(县)国土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要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经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涉及农转用和征地的,需完成农转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四、按照《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4)第21号),需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的建设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区(县)国土分局依照规定核实防洪费费额,出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项目用地防洪费收缴通知单》,用地单位持《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项目用地防洪费收缴通知单》到市局受理大厅缴纳防洪费。
五、区(县)国土分局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区(县)政府审批清单以及汇总统计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区(县)国土分局在划拨用地审批管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可及时与市局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1.区(县)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程序
2.用地单位申请书(格式文本)
3.《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审批表》
4.政府用地批复(格式文本)
5.《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项目用地防洪费收缴通知单》
6.《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项目审批明细表》
7.《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项目审批分类统计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