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东城分局:
你分局《关于房屋土地转移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涉及土地权属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土东〔2012〕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尚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但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国有土地,地上房屋产权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已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国有土地使用证》仍在原转让方名下的,受让方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审查手续时,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及转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或合同。
涉及房屋产权已多次转移的,你分局应当积极与房屋登记部门联系沟通,调查核实房屋产权转移的相关情况。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随之转移。
原则同意你分局所提建议,在房屋产权转移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地籍状况表》“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填写已有土地登记内容;“土地使用权现状情况”中“土地使用权人(承受人)”一栏填写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受让方名称;并在“备注栏”中明确记载:按照受让方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以及经调查核实上述房屋产权转移情况,该宗地范围内房屋产权已转移到受让方名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一并处分。
受让方可据此以本方名义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各分局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特此批复。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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