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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2-01-22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财〔2002〕83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2-01-22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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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函》(京财税[2001]2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保证契税政策贯彻执行的延续性、统一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又发了“关于对房屋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2)9号),请一并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退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凡符合政策规定需退税的,请纳税人待相关资料,在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并纳契税的到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

在国土房管局市场一处办理交易手续并纳契税的去东城地税局办理;

在市房屋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纳契税的去崇文地税局办理;

在市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纳契税的去朝阳地税局办理。特此通知。

附件:

1.京财税[2001]2051号

2.京财税[2001]1511号

3.财税[2001]44号

4.京财税[2002]9号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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