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加强对全局系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的整体功能,加强对全局系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国土部及市局有关文件对执法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要求的规定,现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信访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交办、转办、批办、督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要建立台账,认真受理,逐件登记,明确责任人、办理时限及办理要求。
(二)办理。对受理的一般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在办理的过程中发现符合立案标准,确需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在3日内报有执法权限的部门,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应在5日内立案查处,并转入案件查处程序;对确认不属国土资源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在答复中提出理由并提出应到相关主管单位反映的建议。对有期限要求的交办、转办、批办、督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按要求的期限办结、情况复杂,难以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结的,要向交办单位汇报阶段性工作成果及未办结的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理意见,要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交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市局执法监察部门对需要区县分局查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转交有关区县分局,并要求区县分局在要求的期限内上报查核情况。
(四)督办。市局执法监察部门对转交区县分局办理的信访事项,要经常以电话询问、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督查。
(五)报告。对办结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及时将查核及控制、化解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有关部门。
(六)归档。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办结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将信访事项的原件、调查报告及时进行归档。
(七)统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定期进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其中,市局执法监察部门对信访反映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核实后经局领导同意需要区县分局立案查处的,要在局领导批准后10日内以“通知单”的形式,责成有关区县分局执法监察部门在5日内立案查处,并以电话询问、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督办,跟踪办理情况。有关区县分局执法监察部门必须在5日内立案查处,并在市局执法监察部门要求的时限内答复信访人,并转入案件查处程序。
二 、动态巡查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市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县分局的动态巡查工作,监管、考核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区县分局及基层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日常巡查任务。
各区县分局要成立动态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各区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人员情况统计表》按规定报市局备案。
各区县分局要明确化分本辖区内的巡查区域和巡查范围,合理绘制各级巡查区域示意图和巡查责任分工明细表(图),要明确每个人员的巡查责任区(片)和目标、任务,实行分级分片包干确保责任到人,并报市局备案。区县分局对本辖区内的一、二、三级巡查区域每15天、20天、30天巡查一次。偏远山区适当减少频次。要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作为动态巡查的工作重点,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早发现、及早报告、及早制止、及早解决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市局每季度对14个郊区县抽(检)查1次,检查区县分局一、二级巡查区域的情况和效果,不定期组织跨区域的统一巡查和互查。市局将以“简报”等形式,及时反映动态巡查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各区县分局必须建立动态巡查台账,每次巡查都应做详细记录,确实做到“底数清、数字准、情况明”。对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般情况,要在3日内向分局领导汇报;重要情况,要当日向分局领导汇报。对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般案件要在3日内,重要案件要在当日现场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被纠正的,应在3日内报有执法权限的部门,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应在5日内立案查处,并转入案件查处程序。对巡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该发现未发现、该汇报未汇报、该立案未立案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的,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立巡查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动态巡查的阶段性情况。《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管理表格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监[2003]424号)下发的统计表格,区县分局应在每月5日前向市局书面上报上月的表一、表二;表三、表四-1和表四-2每季度过后10日内报市局。上报表格均需附电子版。区县分局应在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本级半年和年度动态巡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局执法监察部门,反映半年和全年动态巡查的工作情况。
三 、案件查处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要立案调查,及时处理。案件查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信访、举报、部门移送、动态巡查、卫片检查等案源进行初步调查,发现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一般案件要在3日内,重要案件要在当日现场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被纠正的,应在14日内进行第一次复查,此后,执法监察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复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被纠正的,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在5日内立案查处;其中对正在施工建设的违法占地行为,每周至少进行1次复查,如发现继续违法施工的,要立即向局领导及本级政府报告,并向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发出协查通知,进行联合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并有管辖权而不主动查处,特别是对上级交办而敷衍搪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区县分局对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属国土部、市局规定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立案审批表报市局执法监察部门备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对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通知有关业务部门对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执法监察人员通过现场勘测、实地拍录、复印材料、询问笔录等行为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其中区县分局对市局批办、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按要求将调查结果、情况进展随时报送市局。
(三)终结审查。案件调查取证后,要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及案件处理意见。属国土部、市局规定的重大违法案件,应按市局规定的《国土资源疑难案件会审制度》和《国土资源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办法》执行。即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执法监察部门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同级机关的法制部门复核签字后,报局领导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需要局领导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局主要领导主持;需要执法监察部门组织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执法监察部门主要领导主持。经会审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对应当进行会审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而未予会审,致使案件处理决定存在缺陷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处理意见的落实。通过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处罚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行政处分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进行处理意见的落实。(每一案件并不必然经过上述每一执行程序)
(五)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将执行结果及结案报告表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结案后,执法监察部门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恢复办理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落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区县分局每月1日前将上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每月报表),报市局执法监察部门。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本级正在查处和结案的案件清单汇总报送市局执法监察部门备案,反映半年和全年的案件查处工作情况。清单内容包括案件名称、违法地点、立案时间、违法性质、结案时间及行政处罚落实情况。区县分局对市局督办的案件,应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制度》执行,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上报的,应书面请示,经市局执法监察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上报期限。区县分局对市局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每件案件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属国土部、市局规定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在结案之日起14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建议书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报市局执法监察部门备案。
建立重大典型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区县分局对一些违法事实严重、影响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有难度的,要在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向市局及所在区县政府报告,市局视情况向市政府专项报告。对未及时向市局及所在区县政府报告,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的,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