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通州分局:
你分局《关于提供政府批复是否认定国有的请示》(京国土通〔2012〕2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你分局提供的《通县人民政府关于胡各庄乡信用社迁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通政地字〔1987〕130号)、《通县人民政府关于台湖乡农行营业所迁建占用非耕地的批复》(通政地字〔1994〕243号)、《通县人民政府关于次渠镇政府新建次渠工业区信用分社占用非耕地的批复》(通政地字〔1994〕243号)以及其他相关用地材料,按照1986年、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胡各庄乡信用社、台湖乡农业营业所、次渠工业区信用分社当时经原通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三宗用地,其土地权属性质应为集体建设用地,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确权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涉及上述三宗土地的确权登记手续,应当由你分局依照国家和我市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审核后报通州区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土地登记,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批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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