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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2-04-23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规科〔2002〕335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2-04-23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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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文,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此文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二、用地预审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源头,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各区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应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程序。另将我局内部预审程序同时印发,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四、自5月20日以后,尚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办理预审手续。未办理用地预审先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须补办用地预审手续,否则,将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意见》

          2、市国土房管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审核)

          附件1-2.pdf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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