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
你局《关于新批宅基地有关情况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62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06]583号)的有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将原有宅基地或其上的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其他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你局请示中所述:征地后,已有宅基地的农转非家庭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将宅基地上的住房分给城镇户口的子女,农村户口的家庭再行申请宅基地的,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且违背“一户一宅”的原则,你局可以比照“农村村民将现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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