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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6-11-15
  5. [成文日期] 2006-11-15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耕〔2006〕746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6-11-15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家析产后能否新批宅基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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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

你局《关于新批宅基地有关情况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62条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06]583号)的有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将原有宅基地或其上的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其他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你局请示中所述:征地后,已有宅基地的农转非家庭通过分家析产的方式,将宅基地上的住房分给城镇户口的子女,农村户口的家庭再行申请宅基地的,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且违背“一户一宅”的原则,你局可以比照“农村村民将现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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