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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11-28
  5. [成文日期] 2011-11-25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11〕2155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11-2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 落实市政府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 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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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加强规划部门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按照职责法定原则以及“公开规范、节点后移、深度审查”的要求,实现前置手续的并联办理,增强服务意识,提

高办事效率,现就我委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的科学统筹作用

在组织编制规划阶段,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上位规划,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将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等专项成果和评审结论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建筑节能、抗震设防、水资源利用、交通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凡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以上规定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不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阶段不再重复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重大项目、保障房等民生项目、部队项目或独立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应进行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等专项研究,并作为项目选址的依据。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具备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以及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项目)、民防、园林绿化部门审查意见等法定前置文件。其中,翻改建、加层、内部改造等不涉及绿地率审查的建设项目,

不再征求园林绿化部门意见。同时,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增加“建设项目在建筑节能设计、抗震设防、节水设施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补充告知事项。

对于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对设计方案建筑节能设计、抗震设防、节水设施等相关方面审核,必要时可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规划服务的主动性

各处室、分局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保证质量”的原则,在办理各项规划审批阶段主动进行协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对于已取得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者相关文件,但尚未取得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或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综合处(科)应当在受理后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初审告知或书面告知的方式,及时发出告知单,将项目情况告知发展改革部门,经办处室(科)应在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确选择填写“由于节能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审查不通过造成立项文件失效的,本规划许可无效”的字样。

特此通知。


附件:京政发〔2011〕34号(复印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pdf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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