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现将建设部2002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内容编入《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自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起新测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按照本通知执行。
在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之前核发或部分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的(含项目房屋所有权证或整幢楼已发过分户房屋所有权证),仍按《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京房地测字[1999]05号)及补充规定执行。
在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通知进行修测。
二、在二〇〇二年五月一日之前已经进行房屋测绘尚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图式的相关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的补充规定
2、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附图样图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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