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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3-09-11
  5. [成文日期] 2013-09-11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环〔2013〕428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3-09-11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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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各有关区县分局:

我市制定下发《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来,全市在生产矿山企业较好地履行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有效地改善了矿山生态环境。为进一步加强保证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分局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缴存与返还工作

分局负责辖区内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及返还初审工作,缴存数额需严格按照北京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计算,由于保证金缴存影响系数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保证金年度缴存数额时,矿山企业需向矿山所在国土分局提出申请,国土分局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调整的批复,并报市局备案。

二、保证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一)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保证金项目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评审;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恢复治理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二)市局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确定保证金项目监理单位,分局负责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时报送辖区内矿山企业保证金项目进展情况

分局每年年底需向市局报送年度保证金项目进展情况,填报相关数据(附件2),提供矿山企业保证金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

各分局收到此通知后,请将辖区内保证金项目进行一次系统梳理,填写附件2,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附件2及矿山企业保证金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报送市局地环处。

 

附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pdf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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