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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6-09-01
  5. [成文日期] 2006-09-01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6〕1102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6-09-01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住房项目设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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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住宅建筑套密度、容积率等指标进行住房项目设计。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须绘制“套型结构比例明细表”,表格中包括如下内容:

(一)住房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和总套数。

(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及其占住房项目总面积的比例。

(三)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总套数。

(四)单栋住房的建筑面积和总套数。

(五)单栋住房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及其占该栋楼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六)单栋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套数。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用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时,应当有书面材料说明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及其占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总套数。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为擅自突破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住房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通知书。

四、对于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对套型结构比例出具虚假证明的,我委将视情节给予设计单位登记不良记录、暂停办理设计项目审批、降低设计资质、撤销设计资格等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登记不良记录、暂停办理设计项目审批、降低设计资质、撤销从业资格等处罚。

五、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违反规定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我委将视情节给予审查单位登记不良记录、暂停审查资格、降低审查资质、撤销审查资格等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登记不良记录、暂停参与审查、降低审查资质、撤销审查资格等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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