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规范地质矿产专项工作项目的立项申报、资金使用、项目核算、财务决算等工作。经过几年来各业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的总结,并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有关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项目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本办法主要规范了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财务工作时需要管理的内容。在各个管理阶段的具体要求,将以财务人员操作手册另行印发。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O 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中央投资地质矿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矿产专项工作资金的使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北京市项目预算资金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央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矿产专项工作的资金,是特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并安排预算,由市财政和市国土部门监督执行专门用于地质矿产专项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重点专项资金分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资金;地质勘查项目补助资金;矿产资源保护补助项目资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经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
各专项工作有具体的项目名称和明确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根据中央预算申报要求,市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各专项工作的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具备承担专项工作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
项目申报资料包括业务资料和财务资料。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申请。由中央财政以项目的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下达市财政部门后,专项资金的申请分为国土部门向市财政申请下达预算和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国土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向市财政申请下达预算时,需落实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申请下达预算。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工作的经费预算,局主管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审核项目的设计方案和工作设计,设计方案中应包括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计划和资金保证措施。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局主管项目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经费预算的意见,由财务部门落实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照中央财政预算中明确的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经费。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局主管项目的业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经费申请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或委托书,提出拨付经费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拨付项目专项经费。
项目合同或委托书应确定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和项目成果的管理。项目合同或委托书签订前应经法规和财务部门审核。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核算。专项资金的核算必须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项目名称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一经下达,须按照预算批复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财务决算。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检查、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的决算报告应该反映项目总体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应随项目验收报
告提交。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工作,在项目执行期间或结束后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擅自改变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
(九)无正当理由延期,未能及时竣工;
(十)开具虚假发票;
(十一)虚列项目成本;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涵盖范围、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的申请、专项资金的合同管理、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专项资金的财务决算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内容另作明细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