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要求,规范地热开发利用系统设计和施工行为,保证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现将《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大纲和审查大纲(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9月24日
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和审查大纲(试行)
一、概述
(一)开发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热井的性质(新建井、改变用途)。
(二)地热井的交通位置、成井验收时间、井口坐标、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西安80坐标)开采标高。
(三)编制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及相关规定;
2、该地热井的地质勘查报告;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4、取水许可证书;
5、其它相关资料。
二、井区地热资源概况及地热地质条件
以经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通过的该地热井地质勘查报告内容为主要依据编写。
附:地热地质图联井地质剖面图、地热井钻孔柱状图
三、开发利用方案
(一)地热井允许开采量及用途
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的审批文件确定。
(二)编制原则
1、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树立节约与保护意识,采用高、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开采量。
2、地热供暖必须开展地热回灌,回灌水源为地热原水,水温不低于25℃,未经污染。
3、开采井与回灌井同层回灌,井距不小于200米;异层回灌井距不限(不允许寒武、奥陶与蓟县系之间进行采灌)。
(三)开发利用方案
1、提出地热开发工艺流程,应有节能节水措施和装置;
2、地热井泵房、口装置、提水设备等执行北京市地热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附:开发利用方案流程图。
四、环境保护
(一)地热井保护区的划分
(二)提出控制地热水排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措施,排放的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原则:地热水排放温度不能高于36℃
附:水质化验报告
五、安全生产
地热开发利用单位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并制定相关制度。
六、效益评估
(一)经济效益评估
(二)社会效益评估
七、结论与建议
(一)对地热井的开发利用进行综合评价;
(二)提出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
一、 编制单位资格审查
《北京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应由北京市具有液体矿产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详见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
(一)《方案》审查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1、《方案》编制所依据的地热勘查报告是否通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对于没有经过评审的不予审查。
2、对于停用三年以上或经批准的地热勘查报告但三年以上未开发利用的,应该补充抽水试验、水质分析工作,未补充的不予审查。
(二)《方案》提出的开采量是否控制在评审通过的允许开采量范围内。
三、开采规模及开采方案的审查
(一)对新建项目,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北京市地热资源总体规划2006-2020)》要求;对已建和改建单位的《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审查开发单位开发利用方案工艺流程及工艺流程图。
(三)审查生活用水系统是否具有保温、循环和辅助加热等节能节水设施;地热水排放不得对环境产生污染。
(四)审查井房及其它设施、井口设施的设计合理性。
(五)地热供暖必须开展地热回灌,回灌水源为地热原水,水温不低于25℃,未经污染。
(六)开采井与回灌井同层回灌,井距不小于20米;异层回灌井距不限(不允许寒武、奥陶与蓟县系之间进行采灌)。
四、环境保护的审查
地热井保护区划分环保措施的审查。
五、安全生产的审查
地热开发单位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
六、效益评估的审查
依据《方案》所做的经济效益评估和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审查地热开发单位可以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