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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02-12-13
  6.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权〔2002〕1109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2-12-13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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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销售、测绘、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商品房销售(预售)中,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销售应以“个”为计价单位。

二、室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面积,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也可以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产权登记面积,由测绘单位根据买卖双方的销售(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测量。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另有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为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服务的设备占用房屋的,应与接受该设备服务的其他房屋按比例分摊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

三、买卖合同中对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未作约定的,开发企业提供的测量面积,应由买卖双方签定补充合同进行确认,未经确认不能作为产权登记的依据。

四、室内机动车停车位面积计算方式、面积未经买卖双方确认,交易、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五、销售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销售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可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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