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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06-08-28
  5. [成文日期] 2006-08-23
  6. [发文字号] 市规发〔2006〕1063号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06-08-28
  9.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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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处室、各分局:

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住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验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性质变更的标准和程序。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许可证中“项目名称”栏的填写应规范

今后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平房)时,“项目名称”一栏应填写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项目名称(凡已核准的项目名称应按照经核准的名称填写);二是建筑物编号(没有编号的不写);三是建筑物使用性质。如:颐和大厦办公楼、欢乐家园1号住宅楼等。住宅建筑底层为其他性质的,应在备注栏说明。如果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名称概念模糊的,经办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明确说明。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对建设项目标注的使用性质应与附件中填写的使用性质一致。

另:备注栏中要注明90平方米以下套型户数的比例。

二、加强住宅项目使用功能验收

今后在对住宅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应注意核验住宅内部平面布局,凡与规划许可批准的使用性质不符的,不予规划验收合格。

三、办理变更居住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及标准受理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楼工程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平房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产权证的。

(二)申请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三)申请人是对整栋建筑的使用性质申请变更。

(四)平房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具备其他产权房的证明。

(五)平房申请人应征得相邻住宅建筑产权人的同意。

审查标准:

(一)变更住宅楼居住使用性质:

1.应符合该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

2.应符合商务、办公的停车和绿化等指标。3.征得立项及国土部门的同意。

4.不影响该楼所在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

(二)变更平房居住使用性质:

1.应当符合该地区规划(含保护规划)、城市设计要求。

2.未编制保护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照下列原则审查:

凡共有院落原则上不予变更;独立院落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一般不予变更(位于商业特色街区及要求变更整个院落性质作为具有居住性质的办公使用的另行研究);位于一般地区的独立院落符合规划及申报条件的可予变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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